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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效力是什么?保证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2023-06-09 11:21:09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无论是选择债务人还是保证人承担责任都是债权人的权利,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我们一般本能的将债务人与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而本文探讨的将是债权人任性的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后产生的影响。

二、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规定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保证合同自然无效,保证人不应承担无效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无效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二是主合同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两种情况都是有主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的,保证合同是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在债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同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

三、保证的效力及责任免除

保证效力

(一)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保证合同的成立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保证之债。因而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即是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在保证关系中债仅人一方仅享有请求对方给付的权利,而保证人一方仅负担给付义务。保证人虽无请求给付的权利,但享有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防御权利。因此,对于保证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效力可以从债权人的权利与保证人的权利两方面论述。

1、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权利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因此,债权人的权利是以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生效条件的。在主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前或者于主债务履行期满时主债务已履行的,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当然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的行使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未丧失先诉抗辩权时,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债务时才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债权人不能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也不得主张以其对保证人的债务与保证债务相抵销。在连带责任保证,或者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时,只要债务人于履行期满而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主债务人享有的权利

保证债务虽有其独立性,但仍是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是以主债务的届期不履行为生效条件的。因此,对于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和其他类似抗辩权的权利,保证人也可以向债权人行使。

①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保证人主张的债务人抗辩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主张债权未发生。例如,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主债权不能发生,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权债务未生效而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但是,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仍应对因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债务承担的后果负担保责任,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第二,主张债权已消灭。主债务因清偿、提存、抵销、更改等原因消灭的,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权已消灭的抗辩。

标签: 保证的效力及责任免除 保证人享有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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